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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
信息来源: 莱山区 发布时间:2017-10-16 【打印本稿】? 【放大文字】? 【缩小文字】? 【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监督管理,打击化妆品夸大、虚假宣称等行为,提高化妆品安全保障水平,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107号),近日,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化妆品标签标识专项检查

通过对全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的标签标识专项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产品标签标识真实规范,严厉打击利用化妆品标签标识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科学引导消费,使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

本次专项检查分七个方面,一是检查产品标签上是否注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生产(卫生)许可证编号,其中,2017年7月1日起生产的化妆品,必须使用标注了《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的包装标识。二是检查产品标签上是否标注产品名称,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规定。三是检查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注明批准文号,是否按照2016年第107号公告要求标注防晒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注备案文号或批准文号。四是检查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的中文标识。五是检查是否标注净含量;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是否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六是检查小包装或说明书上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产品是否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或限制使用日期内。七是检查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是否出现虚假夸大宣传,是否存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词语;是否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八是检查是否存在涂改标签标识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截至目前,已检查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30余家。进一步规范了辖区内化妆品市场秩序,增强了行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化妆品市场监管力度,确保我区化妆品市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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